飞蚕品牌推荐官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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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蚕品牌推荐官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飞蚕品牌推荐官(以下简称”推荐官”)的日常行为,维护飞蚕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保障推荐官、被推荐方及飞蚕平台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经飞蚕平台审核通过并签署《飞蚕品牌推荐官服务协议》的各级推荐官,包括认证推荐官、资深推荐官及战略合伙人。

第三条 管理主体

飞蚕平台运营方(以下简称”甲方”)是推荐官行为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推荐官的准入审核、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四条 基本准则

推荐官在从事推荐活动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二)诚实信用:如实推荐、真实报备,不弄虚作假;

(三)专业负责:对被推荐方进行合理的了解和判断,不盲目推荐;

(四)维护品牌:自觉维护飞蚕品牌声誉,不发布有损品牌形象的言论或行为。

第五条 推广行为规范

(一)推荐官在推广飞蚕品牌时,只能使用甲方官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品牌素材和推广工具

(二)推荐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修改、编辑甲方提供的品牌标识、宣传资料;
  2. 对飞蚕品牌的合作模式、收益前景等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
  3. 向意向企业做出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承诺或保证;
  4. 以甲方员工、代理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对外行事;
  5. 以”快速致富””躺赚””零风险高回报”等误导性话术吸引他人加入;
  6. 利用推荐官身份从事非法集资、传销或其他违法活动;
  7. 私自收取被推荐方的任何费用或款项。

(三)推荐官在社交媒体、社群等公开场合发布与飞蚕品牌相关的内容时,应确保内容真实、准确,不违反甲方品牌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客户报备规范

(一)推荐官应通过飞蚕平台官方系统(小程序或网页端)进行线索报备,不得通过口头、微信等非正式渠道报备;

(二)报备信息应真实、完整,包括被推荐方的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

(三)推荐官不得虚构被推荐方信息、冒用他人信息或重复报备已存在的线索;

(四)报备前应取得被推荐方的基本知情同意,不得违背被推荐方意愿强行报备。

第七条 商务对接规范

(一)在甲方销售团队介入后,推荐官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沟通协助;

(二)经甲方书面授权自行对接的资深及以上推荐官,在对接过程中应遵循甲方的商务标准和流程;

(三)推荐官不得代替甲方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也不得代甲方收取任何款项;

(四)推荐官应及时向甲方反馈被推荐方的动态信息和真实需求。

第三章 积分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考核周期

推荐官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九条 考核指标

表格

考核维度 指标 权重 说明
业绩贡献 年度有效签约数量 40% 推荐并成功签约的被推荐方数量
业绩贡献 年度促成交易额 30% 被推荐方实际产生的交易金额
服务质量 被推荐方满意度 15% 由被推荐方对推荐官服务进行评价
合规表现 违规记录 15% 有无投诉、违规行为等

第十条 升降级规则

(一)升级: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次年自动升级;

(二)降级: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低于当前等级标准的,次年降一级;

(三)淘汰:连续十二个月无有效产出(零签约、零交易额)的推荐官,甲方有权取消其推荐官资格;

(四)直接淘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推荐官,不论考核得分,甲方有权立即取消资格。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违规行为分类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般违规

  1. 未在官方系统报备线索,通过非正式渠道报备的;
  2. 未使用甲方提供的最新宣传资料,擅自使用过期或不规范素材的;
  3. 在推广中出现轻微表述不当,但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
  4. 未及时更新个人联系信息,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联系的;
  5. 其他轻微违反本办法但未造成实质损害的行为。

(二)较重违规

  1. 虚假报备被推荐方信息,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
  2. 对飞蚕品牌做出不当承诺或保证,引发被推荐方投诉的;
  3. 以推荐官身份向被推荐方私自收取费用(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4. 泄露甲方一般性商业信息(非核心机密的);
  5. 在公开场合发布有损飞蚕品牌形象的言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三)严重违规

  1. 提供虚假资质材料骗取推荐官资格的;
  2. 恶意刷单、虚构交易套取服务费的;
  3. 故意隐瞒被推荐方重大风险信息,导致甲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4. 私自收取被推荐方大额款项,造成被推荐方或甲方损失的;
  5. 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的;
  6. 泄露甲方核心商业秘密(如客户数据库、定价策略等)的;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同时为与甲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品牌提供推荐服务的。

第十二条 处理措施

表格

违规等级 处理措施 附加措施
一般违规 书面警告,限期整改 暂停推荐资格30日
较重违规 暂停推荐资格90日,降级处理 追回已支付的相关服务费
严重违规 立即取消推荐官资格,列入黑名单 追回全部服务费,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 处理程序

(一)甲方发现或收到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二)调查期间,应充分听取推荐官的陈述和申辩;

(三)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官;

(四)推荐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诉;

(五)甲方应在收到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黑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黑名单的推荐官,永久不得再次申请飞蚕品牌推荐官资格;

(二)甲方有权将黑名单信息通报行业协会(如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黑名单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 客户归属与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客户归属原则

(一)客户归属以飞蚕平台系统报备记录为准,先报备者享有客户归属权;

(二)客户保护期为一百八十日,自报备之日起计算;

(三)保护期内未促成有效签约的,保护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客户归属纠纷处理

(一)推荐官之间因客户归属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根据系统报备记录、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裁决;

(二)裁决期间,争议线索暂缓处理,待裁决结果确定后恢复推进;

(三)甲方裁决为最终裁决,双方应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与被推荐方的纠纷处理

(一)推荐官与被推荐方之间因推荐服务产生的纠纷,推荐官应首先与甲方沟通,由甲方协调处理;

(二)因推荐官虚假承诺或违规行为引发的纠纷,由推荐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甲方原因引发的纠纷,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自愿退出

(一)推荐官可随时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作关系;

(二)推荐官应在退出前完成已报备线索的交接工作;

(三)退出后,甲方应按约定结清已产生的服务费。

第十九条 强制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强制取消推荐官资格:

(一)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取消资格的;

(二)连续十二个月无有效产出的;

(三)丧失准入资格条件的(如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四)推荐官资格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第二十条 退出后义务

(一)退出后,推荐官应立即停止使用飞蚕品牌的任何标识、资料和工具;

(二)退出后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保密期限为退出后三年;

(三)退出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继续有效至原协议期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为《飞蚕品牌推荐官服务协议》的附件,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主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主协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变化修订本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推荐官。推荐官不同意修订内容的,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本文件为草案,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建议在正式使用前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审核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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