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协议编号: FC-BM-______
甲方(信息披露方): (飞蚕品牌运营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______
乙方(信息接收方): (推荐官)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______
鉴于乙方与甲方已签署或即将签署《飞蚕品牌推荐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将接触、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1.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以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乙方披露的,或乙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获取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一切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业信息:
- 客户名单、客户信息、客户数据及客户关系管理信息;
- 推荐官数据库、被推荐方信息及合作条件;
- 商业模式、经营策略、发展规划、市场拓展方案;
- 定价策略、服务费比例体系、优惠政策;
- 营销方案、推广计划、招商方案;
(二)技术信息:
- 飞蚕平台的技术架构、系统设计方案、源代码;
- 数据分析方法、算法模型、数据处理规则;
- 选店标准、品控流程、审核机制的具体技术实现;
(三)财务信息:
- 甲方的财务报表、营收数据、利润信息;
- 被推荐方的交易金额、合同条款;
- 服务费结算明细及佣金分配方案;
(四)管理信息:
- 推荐官管理办法、考核制度、奖惩规则;
- 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组织架构;
- 会议记录、内部通知、决策文件;
(五)其他信息:
- 甲方标注为”保密””机密””内部”等字样的信息;
- 虽未标注但根据其性质和获取场景,乙方应当知悉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 甲方其他合作方提供给甲方的保密信息。
1.2 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一)在甲方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二)在甲方披露后非因乙方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三)乙方能证明在甲方披露前已合法拥有且无保密义务的信息;
(四)乙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合法获取且无保密义务的信息;
(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以披露的信息。
2.1 乙方应对保密信息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一)不得披露: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其他推荐官、被推荐方、媒体等)披露保密信息;
(二)不得使用: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与主协议合作目的无关的任何用途;
(三)不得复制: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摄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保密信息,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除外,且复制件应与原件具有同等保密级别;
(四)妥善保管: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保密信息,防止保密信息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
(五)限制知悉范围:仅限确有必要知悉的人员接触保密信息,并确保该等人员知悉并遵守保密义务。
2.2 乙方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一)法律法规、司法程序或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范围内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保护措施);
(二)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披露;
(三)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1.2款不属于保密信息的。
3.1 乙方仅可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一)为履行主协议项下推荐官职责所必需的范围;
(二)向被推荐方介绍飞蚕品牌时,使用甲方官方提供的公开宣传资料(不含保密信息);
(三)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和活动时,在活动现场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
3.2 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以下用途:
(一)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与飞蚕品牌相竞争的商业利益;
(二)在离开合作关系后继续使用保密信息从事商业活动;
(三)在社交媒体、公开论坛、新闻媒体等公开场合传播保密信息;
(四)向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提供保密信息;
(五)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用途。
4.1 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4.2 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成为公众所知信息之日止,但最短不少于主协议终止后三(3)年。
4.3 保密期限不因主协议的终止、解除或期满而自动解除。
5.1 主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或经甲方随时书面要求,乙方应在十(10)个工作日内:
(一)返还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原始文件、资料及复制件;
(二)删除存储在乙方电脑、手机、云盘等电子设备中的保密信息;
(三)销毁无法返还的保密信息载体;
(四)向甲方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已完成上述返还、删除和销毁工作。
5.2 因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保留的保密信息副本,乙方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6.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二)损失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 甲方因保密信息泄露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甲方因保密信息泄露导致的商誉损失;
- 甲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三)返还所得:乙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获得的一切收益应返还给甲方;
(四)其他救济:甲方有权同时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禁令、提起侵权诉讼等。
6.2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构成犯罪的(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甲方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刑事追究不影响甲方同时主张民事赔偿。
6.3 乙方指使、授意或协助他人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视为乙方自身违约,乙方应承担同等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为主协议的附件,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与主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仅限于保密事项)。
7.3 主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保密期限届满。
8.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适用主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9.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免责声明:本文件为草案,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建议在正式使用前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审核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