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协议编号: FC-TJG-______
甲方(平台方): (以下简称”甲方”或”飞蚕平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
联系邮箱:______
乙方(推荐官): (以下简称”乙方”或”推荐官”)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
鉴于甲方系”飞蚕”品牌的运营方,拥有飞蚕品牌相关商标权及运营权;乙方具备相应的商业资源和社会人脉,愿意为甲方提供品牌推广及商务合作居间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 “飞蚕品牌” :指甲方运营管理的”飞蚕”品牌及其相关商标、标识、商誉等知识产权的统称。
1.2 “推荐官” :指经甲方审核通过,与甲方签署本协议,为甲方提供商务合作线索推荐、品牌市场推广等居间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1.3 “被推荐方” :指由乙方推荐,经甲方审核通过,与甲方签署《飞蚕品牌授权许可合同》的合作企业。
1.4 “有效签约” :指被推荐方与甲方正式签署品牌授权许可合同,且被推荐方按约定支付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合同进入正常履行状态。
1.5 “市场推广服务费” :指乙方因提供有效推荐服务,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的报酬。该费用性质为居间服务费,非分销佣金或返利。
1.6 “冷静期” :指被推荐方与甲方签约后______个自然日的观察期。冷静期内被推荐方依约解除合同的,不视为有效签约。
2.1 本协议为居间服务合同性质。乙方作为独立的服务提供方,为甲方提供商务合作线索推荐及市场推广服务。
2.2 甲乙双方为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代理关系或合伙关系。乙方不得以甲方员工、代理人或授权代表的名义对外行事。
2.3 乙方自行承担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税费的申报与缴纳义务(甲方依法代扣代缴的除外)。
3.1 乙方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二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乙方须如实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满五周年(以官方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无严重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2 乙方为法人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满三周年,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二)正常纳税满五周年,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三)经营范围不包含金融、P2P、虚拟货币等高风险行业;
(四)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3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如实提供上述资质证明材料。乙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乙方提供虚假材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1 推荐官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 等级 |
准入/晋升条件 |
服务费比例 |
专属权益 |
| 认证推荐官 |
通过资质审核 |
基础比例X% |
电子聘书、官方备案、基础资料包、线上培训 |
| 资深推荐官 |
累计有效签约≥3家 或 年度促成交易额≥Y万元 |
进阶比例1.2X% |
优先审核权、招商会VIP席位、专属商务经理 |
| 战略合伙人 |
累计有效签约≥10家 或 年度促成交易额≥Z万元 |
最高比例1.5X% |
参与新品选品会、年度盛典嘉宾、定制化推广支持 |
4.2 上述具体比例X%、Y万元、Z万元由甲方以附件形式另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合理调整,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4.3 等级评定周期为自然年度,每年一月一日重新评定。连续十二个月无有效产出的推荐官,等级自动降一级直至取消资格。
(一)获取甲方提供的品牌介绍资料、产品素材及推广工具;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招商会等活动;
(三)按本协议约定获取市场推广服务费;
(四)在飞蚕平台系统中查询其推荐记录、签约状态及服务费结算情况;
(五)对其推荐的被推荐方享有客户归属权,保护期为一百八十日(自线索报备之日起算)。
(一)
如实推荐义务: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被推荐方的基本信息和商务需求,不得虚构、伪造或隐瞒重要事实;
(二)合规推广义务:乙方在推广飞蚕品牌时,应使用甲方提供的官方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夸大或做出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承诺;
(三)保密义务:乙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经营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四)竞业限制义务: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同时为与甲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品牌提供同类推荐服务;
(五)合规纳税义务:乙方应依法就其获得的服务费收入申报纳税;
(六)信息更新义务:乙方的联系方式、资质状况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一)对乙方推荐的被推荐方享有最终审核决定权,甲方有权拒绝不符合品牌标准的合作申请,且无需向乙方说明具体理由;
(二)对乙方的推荐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根据市场变化和经营需要,合理调整推荐官等级标准和服务费比例(须提前三十日通知);
(四)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的推荐官资格。
(一)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品牌资料、推广工具及培训支持;
(二)在收到乙方报备的线索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预审并反馈结果;
(三)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市场推广服务费;
(四)保护乙方的客户归属权,在保护期内不将同一被推荐方分配给其他推荐官;
(五)对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予以保密。
7.1 线索报备:乙方通过飞蚕平台官方系统(小程序或网页端)录入意向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预估合作规模等。系统自动查重,重复报备的以先报备者为准。
7.2 资质预审:甲方在收到乙方报备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被推荐方进行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征信、诉讼记录、经营状况等),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
7.3 商务对接:审核通过后,由甲方专业销售团队负责后续商务洽谈和合同签署。乙方可全程跟进,协助沟通。对于资深及以上推荐官,经甲方书面授权后可自行对接。
7.4 签约缴费:被推荐方与甲方直接签署《飞蚕品牌授权许可合同》,被推荐方将品牌使用费/保证金支付至甲方对公账户。严禁任何款项进入乙方个人账户。
7.5 冷静期:签约后______个自然日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内被推荐方依约解除合同的,该推荐不视为有效签约,不产生服务费。
7.6 服务费结算:冷静期届满且被推荐方未解除合同、未发生违约情形的,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市场推广服务费。
8.1 服务费以被推荐方实际缴纳的品牌使用费/保证金金额为基数,按乙方对应等级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场推广服务费 = 被推荐方实付金额 × 对应等级服务费比例
8.2 结算周期为月结。甲方于每月十五日前结算上个自然月的服务费。
8.3 支付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8.4 发票与税务:
(一)乙方为法人的,应在收到服务费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为”市场推广服务费”或”居间服务费”;
(二)乙方为自然人的,甲方可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由乙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8.5 乙方账户信息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支付延迟或错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9.1 双方确认并承诺,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模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具体而言:
(一)一级推荐制:乙方仅从其直接推荐并有效签约的被推荐方获取服务费,不享受其推荐的被推荐方再行推荐他人所产生的任何收益,不存在多级分销、团队计酬等情形;
(二)真实服务基础:乙方的服务费基于真实的居间服务产生,以被推荐方实际签署品牌授权合同并支付费用为前提,不存在收取”入门费””人头费”等情形;
(三)公对公结算:被推荐方的品牌使用费/保证金直接支付至甲方对公账户,不经过乙方个人账户,确保资金流向清晰透明;
(四)准入门槛:乙方须满足严格的资质要求(社保/纳税证明、无犯罪记录等),确保推荐官群体的合规性和专业性。
9.2 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承诺或暗示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具有传销性质或具有类似传销的收益模式。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1 乙方通过飞蚕平台系统报备的线索,自报备之日起享有一百八十日的客户保护期。
10.2 保护期内,甲方不得将同一被推荐方分配给其他推荐官,也不得绕过乙方直接与被推荐方签约(但被推荐方主动联系甲方的除外)。
10.3 保护期届满,乙方未促成有效签约的,该客户保护自动解除,甲方可将该线索分配给其他推荐官或自行跟进。
10.4 以下情形不视为甲方侵犯乙方客户归属权:
(一)报备前甲方已在跟进或已签约的企业;
(二)报备前已被其他推荐官报备且仍在保护期内的企业;
(三)被推荐方主动联系甲方且明确表示与乙方推荐无关的;
(四)乙方报备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虚假的。
(一)乙方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不予支付任何未结算的服务费,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乙方虚假报备、恶意刷单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推荐官资格,追回已支付的相关服务费,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三)乙方故意隐瞒被推荐方重大风险(如资质造假、欺诈行为等)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回已发服务费,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维权费用等);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五)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回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违反客户归属保护约定的,应向乙方支付该被推荐方对应服务费的等额违约金;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取消乙方推荐官资格的,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期满前三十日,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的,协议自动续期壹年,续期次数不限。
(一)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二)甲方调整服务费比例、等级标准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的,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协议期满且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的;
(三)乙方连续十二个月无有效产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四)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书面催告后十五日内仍未纠正的;
(五)一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一)协议终止后,乙方在保护期内已报备但尚未完成签约的线索,保护期继续有效至届满;
(二)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服务费,甲方仍应按约定支付;
(三)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协议终止而解除,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三年。
13.1 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瘟疫、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13.2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九十日的,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14.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4.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送达方式包括:当面递交、挂号信、快递或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
15.2 双方确认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______ 邮箱:______ 地址:______
乙方联系人:______ 邮箱:______ 地址:______
15.3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1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一:《推荐官等级标准及服务费比例》
- 附件二:《推荐官申请表及资质证明材料清单》
- 附件三:《被推荐方信息报备表》
- 附件四:《服务费结算确认单》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免责声明:本文件为草案,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建议在正式使用前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审核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