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蚕品牌原材料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模板
一、协议主体说明
甲方(商标权利人):飞蚕品牌运营主体(持有合法注册商标)
乙方(被许可使用方):源头原材料生产工厂
协议性质:普通商标使用许可(禁止分许可、禁止转授权)
适用场景:授权乙方生产、包装、销售「飞蚕品牌原材料」,允许下游成品企业依据官方公开规则合规标注原料来源,贸易商仅可分销、无商标使用权。
备注:本条款为官方正式执行版本,签订后需按法规完成商标许可备案,具备法律效力。
第一条 许可商标、品类与权限范围
1. 许可商标:飞蚕(注册商标,注册号、核定类别以备案信息为准)。
2. 许可商品:仅限双方约定的指定原材料品类,严禁超品类印刷商标、贴牌生产。
3. 许可地域:中国大陆地区;许可期限以协议签约周期为准,到期未自动续签即终止所有权限。
4. 权限限制:乙方仅拥有自身生产销售使用权限,无任何分许可、转许可、转借商标权利,不得向贸易商、下游工厂、第三方主体授权使用飞蚕商标。
5. 下游宣传权限说明:下游成品工厂标注「使用飞蚕品牌原材料」的合规权利,来自甲方官方公开规则,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承诺、下放、担保下游宣传权限。
第二条 商标包装、标识与溯源管理规范
1. 商标使用标准:乙方必须严格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商标矢量文件,禁止变形、篡改、拆分、变色、自定义修改商标样式。
2. 包装强制公示要求(法定必守):所有飞蚕品牌原材料外包装,必须清晰印刷乙方完整生产企业名称、产地信息,符合《商标法》许可使用公示要求。所有包装设计稿需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开模印刷。
3. 批次溯源体系:每一批次飞蚕原材料需印刷甲方统一分配的唯一溯源批次码,乙方建立生产、出库、销售台账,详细记录批次、产量、采购客户(含贸易商)信息,台账留存不少于2年,甲方有权随时抽查调取。
4. 流通管控:严禁乙方及合作贸易商私自分装、拆包、更换外包装、掺兑混装;禁止无包装散货冒充飞蚕品牌原材料对外销售,仅允许流通原厂完整包装正品。
第三条 产品质量管控与权责(核心法定条款)
1. 质量标准:乙方生产飞蚕品牌原材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强制标准及双方约定的《原料技术规格书》,严禁不合格、掺假、指标不达标产品出厂。
2. 批次检测要求:每批次产品出厂必须附带正规检测报告,完整留存质检记录,以备甲方及监管部门核查。
3. 甲方监督权利:甲方拥有不定期进厂巡检、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台账资质的权利,乙方需无条件配合。抽检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抽检不合格所有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样品确认机制:新品、工艺升级、原料配方调整后,需提前送样甲方审核确认,通过后方可批量生产。
5. 事故追责:凡因乙方生产质量问题引发的退货、赔付、投诉、监管处罚、品牌舆情损失,全部由乙方独立承担全责,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所有经济及商誉损失。
第四条 许可费用与履约保证金机制
1. 商标许可使用费:按年度/季度约定标准按期缴纳,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放弃授权资格。
2. 履约保证金:乙方签约需缴纳品牌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产品质量、商标规范使用、市场价格秩序、无违规窜货。
3. 保证金权责:轻微违规甲方可部分扣除保证金;重大违约、质量事故、恶意侵权,甲方可全额没收保证金并单方终止协议。协议到期无任何违规纠纷,保证金无息退还。
4. 价格与窜货管控:乙方需严格遵守甲方市场价格体系,禁止低价窜货、跨区域乱价倾销,违规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直接终止授权。
第五条 销售与贸易商管理规则
1. 乙方可合规销售飞蚕品牌原材料至下游工厂、正规贸易经销商,所有合作贸易商信息、采购批次需同步报备甲方存档。
2. 乙方需向所有贸易商明确告知:贸易商仅拥有货品分销权,无任何商标使用权、转授权权,禁止分装改包、假冒贴牌、对外宣称品牌授权资质。
3. 下游成品工厂仅可在采购原厂完整包装正品飞蚕原料的前提下,依据甲方公开规则合规标注原料来源,乙方不得私自向下游承诺额外权限。
第六条 品牌宣传合规边界
1. 乙方官方宣传仅可表述:「本企业为飞蚕授权原材料生产工厂,合规生产飞蚕品牌XX原料」,禁止夸大功效、虚假背书、误导宣传。
2. 严禁乙方授权下游工厂将飞蚕商标作为成品主品牌使用,下游仅可做「原料来源事实描述」,禁止使用飞蚕出品、飞蚕生产、飞蚕监制等易混淆话术。
3. 所有下游成品合规宣传话术、禁用词、免责注释,统一由甲方制定公示,乙方需主动告知下游合作方严格遵守。
第七条 协议终止后清算规则
1. 协议终止当日,乙方立即停止生产、印刷、贴牌飞蚕品牌原材料。
2. 剩余未使用带商标包装物料,需在甲方监督下统一销毁或合规处置,不得私自留存使用。
3. 协议终止前流入市场的正品原料可正常流通,终止后乙方不得再生产全新飞蚕品牌原料。
4. 乙方立即停用所有「飞蚕授权合作工厂」相关宣传内容,清除线上线下所有品牌关联背书。
第八条 违约责任界定
出现以下任意违约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没收保证金、追偿全部损失:
1. 私自分许可、转授权、转借商标给任何第三方;
2. 超品类、超范围生产贴牌飞蚕商标产品;
3. 产品质量不达标、掺假造假、批次抽检严重不合格;
4. 放任贸易商分装改包、制假售假,扰乱品牌市场秩序;
5. 拒不配合甲方巡检、隐匿台账、隐瞒质量问题;
6. 恶意窜货乱价、严重损害品牌商誉;
7. 虚假宣传、误导下游及消费者,引发大量投诉与监管处罚。
补充:所有因乙方违规产生的索赔、罚款、律师费、维权成本,均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有权无条件追偿。
第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机制
1. 甲方全权负责飞蚕商标整体维权、打假、侵权取证与诉讼工作。
2. 乙方发现市场仿冒、假冒、侵权产品,需第一时间报备甲方,全力配合取证维权。
3. 乙方无权以商标权利人名义私自开展维权诉讼、索赔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双体系隔离规则(重要)
本协议为飞蚕品牌原材料·实体商标授权体系,与甲方「飞蚕·中国好原料库背书体系」为两套独立运营体系,权限、规则、资质完全隔离。
乙方获得原料商标生产授权,不自动享有原料库标识使用、背书推广等权限,严禁两套体系混用、误导市场。
协议附件(正式签约必备)
1. 许可商标标准图样
2. 飞蚕品牌原材料技术规格与质量标准文件
3. 官方包装审核模板与规范
4. 《飞蚕下游成品工厂标识使用公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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