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蚕风控规则:第六章 商品物料审核标准

平台规则1个月前更新 飞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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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令

一、商品物料通用标准

所有商品物料均须遵守以下通用标准。

1.1 基础标准

  • 图片清晰可辨:图片不得重复,元素中不得出现重叠、截断、方向颠倒等影响展示效果和审核判断的情况。
  • 禁止误导点击:不得涉及虚假播放/关闭按钮等误导网民点击的行为。
  • 禁止感官不适:不得涉及血腥、密集、过于真实的病理图等丑陋导致感官不适的内容。
  • 遵守通用禁止:商品展示内容不得涉及通用禁止内容(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 限制行业需资质:商品如涉及限制行业,需出具相应行业资质;商品详情描述中涉及的产品范围不可超出行业资质的审批许可范围。例如:工业品生产许可审批的产品名称为”玻璃器皿”,实际商品为硅胶铲子,则不符合要求。
  • 品牌宣传需授权:商品详情中宣传为知名品牌旗舰店、官方正品、专营店等,应出具相应授权资质后才可通过。
  • 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
    •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标明
    •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2 禁止借助新闻样式

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商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新闻、报纸、暗访等形式。

  • 不得涉及受害人保护(面部打码、消音等)的疑似真实访谈、暗访、监控环境的场景内容
  • 不得涉及台标(虚拟台标、正式台标)疑似新闻报道形式的画面
  • 不可借助疑似演播厅或新闻背景场景做推广
  • 不可借助第三方媒体报道等形式推广自身产品

1.3 禁止损害国家利益

  • 完整地图:禁止涉及不完整中国地图或其他破坏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的地图内容。
  • 港澳台用语规范:
    • 强调港澳台地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得出现将港澳台视为国家的描述
    • 不得将港澳台与中国并列提及,应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等正确表述
    • “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对应,”香港、澳门”与”内地”对应,不得混淆
    • 港澳台同胞来内地投资、旅游称”来内地”,不称”来华”;赴港澳台旅游称”出境游”,不称”出国游”
    • 港澳台与国家并列时,应表述为”国家和地区”
  • 禁止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禁止反动言论、违规旗帜、反动媒体、各类分裂组织及敌对组织相关内容、侮辱性敏感动作等。
  • 禁止散布谣言:禁止恶意诋毁国家或政府形象、扰乱社会秩序、引发公众恐慌的内容。
  • 禁止国家秘密:禁止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密相关内容。
  • 禁止邪教:禁止涉及邪教相关内容。
  • 禁止历史虚无主义:禁止抹黑歪曲党史、将党史事件与现实问题恶意勾连、不信正史信野史、党史庸俗化娱乐化、为负面历史人物平反、美化民国等行为。
  • 禁止任何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

1.4 推荐证明限制

  • 禁止用户/受益者名义推荐:商品详情页不得利用”用户、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适用行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林牧渔等养殖业;成人教育/培训行业;招商加盟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医疗器械相关行业。
  • 禁止机构/专家名义证明: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以专家、医务人员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 禁止软文营销:不得以软文等形式进行产品营销或推广。
  • 人物肖像需授权:商品详情如涉及人物肖像,必须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方可进行产品营销或推广。

二、特殊行业物料要求

以下行业除需遵守第一部分通用标准外,还须满足对应行业的专项要求。

2.1 医疗器械行业

商品详情禁止涉及以下内容:

  • 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内容
  • 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通过不科学表述渲染、夸大健康状况或疾病危害,引起公众担忧恐惧;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购买使用
  • 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等承诺性内容
  • 不得包含国家药监部门依法明令禁止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及义诊、医疗咨询、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内容
  • 功能疗效宣传应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或保证;明示或暗示能应对紧张生活、升学考试、提高成绩、增高、益智、增强性功能等;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药师、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超出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用语;含有无法证实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内容

其他规范要求:

  • 须显著标明医疗器械名称、标识、忠告语、不良反应及禁忌等内容,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
  • 适用范围、作用机理、适用人群和方法的宣传严禁超出产品说明书范围,禁止宣传适用所有人群
  • 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须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 医用修复贴(医用敷料)不可与化妆品混同,禁止使用化妆品类常见宣传语,产品名称及描述中不能使用”面膜””医用护肤品””医美面膜””美容””保健”等字眼
  • 需上传对应商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保证图片清晰可见、资质在有效期内
  • 禁止明星代言:禁止使用品牌代言人或相关物料在医疗器械商品的商详、标题等处宣传

2.2 保健品行业

  •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药师、临床营养师、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及义诊、医疗咨询、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内容
  • 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证明推荐
  • 不得对产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保证效果:
    • 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内容
    • 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成分作用明示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
    • 不得含有不科学表述、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引起公众对健康状况的担忧恐惧
    • 不得使用任何人物形象(含卡通形象)的效果对比
    • 不得声称或暗示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明示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等承诺性内容
    • 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 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
  • 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 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保密配方等
  •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2.3 化妆品行业

必须包含的信息:商品详情中必须包含生产厂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涉及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包含特殊用途化妆品证号。

禁止涉及的内容:

  •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项目及义诊、医疗咨询等医疗服务内容
  • 不得对产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保证效果:
    • 不得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或借助成分作用明示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如解毒、抗炎、消炎等)
    • 不得使用已批准的药品名称
    • 不得使用虚假性词意描述(如只添加部分天然成分却宣称”纯天然”)
    • 不得夸大功效(如抑制或阻断黑色素形成、激活细胞组织、用一次白一次等)
    • 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描述产品作用特征和机理
    •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几个周期见效”等承诺性内容
    • 不得与药品进行比较,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处方、药方、医疗、治疗及各类皮肤病名称等)
  • 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
  • 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宣传
  • 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保密配方等
  • 不得含有诱导性内容、综合性评价内容、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购买
  • 不得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 儿童化妆品:主图或详情页需清晰展示标注有儿童化妆品标志的产品包装图片;禁止发布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原料的儿童化妆品

2.4 消毒品行业

  •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项目及义诊、医疗咨询等医疗服务内容
  • 不得对产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保证效果:
    • 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内容
    • 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成分作用明示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
    • 不得含有不科学表述、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引起公众对健康状况的担忧恐惧
    • 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描述产品作用特征和机理
    • 不得使用任何人物形象(含卡通形象)的效果对比
    •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等承诺性内容
    • 不得与药品进行比较
  • 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
  • 不得利用封建迷信、社会事件进行消毒产品宣传
  • 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保密配方等
  • 不得含有诱导性内容、综合性评价内容、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购买消毒产品

2.5 食品行业

  • 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如乳粉产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
  • 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语言或表示
  • 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成分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 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 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形象;食品广告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做证明
  • 普通食品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特殊营养成分
  • 不得与其他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他产品
  • 不得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利用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 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6 招商加盟行业

  • 品牌需有商标证:商品描述中需体现具体加盟品牌,相关品牌需出具商标证(授权书),不可侵犯他人品牌权益;涉及合作品牌需补充相关授权或合作证明
  • 禁止夸大收益:禁止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如0风险、稳赚不赔、躺着挣钱、小投入大回报等);不得承诺展示加盟的收益、收入、利润等盈利指标,需添加”预期、预计”等前置词;展示收益金额一律不得超过8万元/月,年化收入不得超过30万元/年;过分夸张描述(如一年买房)同样视为违规
  • 禁止利用机密、绝密配方等秘密信息煽动好奇心
  • 禁止夸大展示规模及品牌荣誉(年限、专利、合作机构、线下门店数量等)且无法提供证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禁止涉及软文形式,包括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 如无相关授权,不得包含央视相关内容的推荐、认证含义及央视重点栏目名称
  • 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明星、知名人士、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禁止使用虚假评论页面形式进行宣传
  • 禁止物料描述语句不通、穿插不必要符号、段落重复、关键词堆砌、过度SEO等
  • 图片类物料需保证清晰、可识别,不可存在截断、水印、马赛克或带有推荐、官方认证、优选品牌等额外标签
  • 商标侵权排查:无注册商标的加盟项目,品牌在其商品宣传的行业相近品类下不可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需在商标局官网查询确认
  • 时间描述需一致:如物料体现品牌成立时间、项目创立时间等具体时间描述,需与公司成立时间、商标证注册时间、商标申请时间或受理通知书申请时间其一保持一致
  • 不得出现仿冒他人品牌、盗取他人宣传页面的情形
  • 如加盟行业宣传具体商品涉及限售行业的,需同时满足限售行业资质要求

2.7 非学科类教育培训行业

  •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 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协议就业、速成、提高升学率、100%通过等)
  • 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等内容
  • 不得假扮专家、教授、虚构教师资质、经历宣传不实内容或引起公众误解
  • 不得出现误导公众教育理念、制造家长焦虑等导向问题(如不培训难以提高成绩、全部学生都培训、幼小衔接班、小升初、初升高等)
  • 特种作业培训:商家必须具备相关合法机构资质,禁止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禁止以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名义做宣传,禁止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如可不参加培训、一天拿证、快速取证、免考获证、考试包过等)

2.8 危险化学品行业

类目限制:危险化学品类商品仅可发布在【化工能源-危险化学品】类目下。

  • 涉及限售危险化学品商品仅可使用商家自有网站进行商品详情展示
  • 网站ICP备案的主办单位需与商家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 网站内容需建设完整并保证合规,经营内容不可超出客户执照及相关许可备案的经营内容
  • 网站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 网站显著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2.9 律师事务所类

类目限制:律师事务所类商品仅可发布在【商务服务-专业商务服务-法律服务】类目下。

  • 禁止出现暗示、诱导、煽动性、鼓动拒绝签订协议等对抗性信息描述(如强拆、补偿款拿到了、补偿低、逆袭赔偿等);拆迁维权导向应使用”合法维权””依法维权””维护您的法律权益”等规范表述
  • 禁止出现具有导向性宣传描述、配图(如拉横幅、现场图等)
  • 宣传不得违反广告法及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不得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内容
  • 禁止出现政府文件实物宣传图片
  • 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 不得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比较宣传
  • 不得明示或暗示提供回扣或其他利益
  • 不得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 不得使用受益人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推荐、证明
  • 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需提供鉴证主体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文件
  • 涉及律师个人业务宣传信息应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
  • 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宣传信息应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
  • 图片及详情页中涉及的律师肖像必须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

2.10 家电维修类

类目限制:家电维修类商品仅可发布在【商务服务-维修及安装服务-电器维修及安装】类目下。

  • 未经授权不可宣传他人注册商标,不可宣传为特定品牌的家电维修
  • 未经授权不可涉及官方、全国联保、总部、售后、电话及品牌等误导为品牌官方售后的相关词汇
  • 禁止出现联系方式:禁止在商品及详情页任何元素中出现固话号码、手机号码、微信号、QQ号等联系方式
  • 禁止存在商业欺诈行为的家电维修类商家发布商品
  • 禁止无实体店铺或实际经营地址与执照地址不符的商家发布商品
  • 禁止无明确价目表的商家发布商品
  • 禁止实际维修价格与报价表不符的行为
  • 禁止多设名目收费的行为
  • 禁止商品标题、图片、详情页中存在虚假宣传及诱导网民误以为官方的词汇(如”唯一””官方””官网””授权””指定””特约””全国联保””厂家售后””原厂配件”等及其变体形式)
  • 禁止在客户网站、线上咨询、电话咨询中存在仿冒品牌、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禁止涉嫌欺诈及乱收费等行为

2.11 无线发射设备类

商品描述需符合国家无线发射设备管理要求,且在产品资质齐全的情况下:

  • 不得有”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等类似违规宣传
  • 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 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12 汽车租赁/销售类

开展相关业务,营业执照必须有对应经营范围,禁止超范围经营;销售特种车辆需有对应资质。涉及救护车租赁和销售的要求如下:

  • 商品宣传标题、详情文本及图片内禁止含有:120、999、红十字、医院及医疗机构名称、各种联系方式(电话、微信等)等内容
  • 禁止以任何形式宣传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转院、转运、护送、陪护、重症、ICU等

2.13 代理服务类(商标、专利等)

开展相关业务,营业执照必须有对应经营范围,禁止超范围经营;必须取得对应的行业许可,禁止任何不当营销行为。

  • 商品宣传标题、详情文本及图片内禁止使用不当营销用语,包括冒用官方名义、虚假承诺、以国家免费优惠政策招揽业务,并需在显著位置公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 禁止涉及违规代理行为,包括发明人”挂名”服务、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等专利违规代理;招揽商标代理业务、未依法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等商标违规代理

三、通用禁止内容

以下14大类内容为平台绝对禁止项,任何商品物料涉及其中任一内容均不予通过。

3.1 药品、医疗器械类

  •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药品及血液制品:包括精神类、麻醉类、毒性、放射性、兴奋剂类药品;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假药劣药;流产药等。
  •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疫苗、原料药的售卖与回收: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原料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等售卖与回收;血清、疫苗、血液制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 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或国家管制的其他医疗器械:包括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戒毒及改善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未经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国家召回归口回收的医疗器械。
  • 注射类美容针剂:包括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 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及违禁兽药:包括禁用限用兽药、兽药处方药及原料药、假劣兽药、注射针剂类动物用药、未明确展示非处方的兽药类商品。
  • 具有高风险的药材原料:包括鹿鞭、淫羊藿、巴戟天、菟丝子、雪蛤、海马、玛咖、锁阳、黄精、肉苁蓉、龟甲等及其制品。
  • 高风险食品:包括可能涉及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风险的商品(如酒精果冻);宣称添加”NMN”类的食品、保健食品等。

3.2 农药类

  •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及农药制剂: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品名、化学品名、通称、惯称、别称等,如百草枯、甲胺磷、对硫磷、久效磷、六六六、滴滴涕、毒鼠强、氟乙酰胺、克百威、涕灭威、水胺硫磷等农业部各公告中禁止的农药目录。

3.3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 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包括爆炸品、手雷、炸弹、火药及民用爆炸品相关生产设备配件(炸药、雷管、发爆器等);易爆化学原料制作方法的教程、书籍等。
  • 剧毒化学品:包括砒霜、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类危险化学品,相关成分不可引入。
  •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包括各类毒品、制毒原料、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素类、黄樟油、三氯甲烷、醋酸酐、丙酮等)、致瘾性药物、rush等催情类商品。
  • 《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剧毒类危化品:如烯丙胺、八氟异丁烯、八甲磷等剧毒类危险化学品禁止发布。
  •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中的一类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为制毒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为制毒化学配剂,均不可售卖。
  • 禁止发布名录中列举的化学品相关信息:包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高毒物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列举的危化品产品学名和别称。
  • 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鞭炮(擦炮、摔炮等)、冷焰火、彩烟、军事/消防演习烟雾、求救信号等。
  • 消耗臭氧层物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射线装置等。
  •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种植工具及相关有害信息:包括注射/吸食毒品工具、毒品原植物种植工具、各类自制吸毒工具等。
  • 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教程、书籍:包括非正规出版社出版的爆炸物教程、资料、书籍、视频,冷焰火、礼花、礼炮的制作方法等。
  • 含有宣扬涉毒文化的信息:包括含有宣扬毒品亚文化的商品及服务;使用毒品名称同音字、异形字等擦边球宣传商品。

3.4 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包括各类危害性较大的气枪、有发射子弹功能的发令枪、消防枪、麻醉注射枪等;真机类商品(导弹、火箭、战斗机、坦克等);符合枪支构成要件的仿真枪;火动力射钉枪及含火药成分的射钉弹。
  •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或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包括管制类刀具、带血槽刀具、弹簧自锁折叠刀、少数民族用刀、三棱刮刀、军刺军刀匕首、砍刀、弓弩、电击器、防狼喷雾、甩棍、警棍、手铐等。
  • 枪支弹药军火相关器材、配件及仿制品衍生工艺品:包括子弹、弹夹、瞄准镜、无缝钢管等配件;道具枪、带弹头子弹工艺品等;枪支弹药制作方法;水弹枪及配件;引导制作管制刀具的信息教程。
  • 管制类刀具、弩配件及危害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包括超长刀具(刃长大于10cm)、特定规格屠宰农用长刀、金属刃武士刀、金属制飞镖、高危害性弹弓、弩用箭及配件、拳刺手刺、金属工艺武术类长刀(超100mm)、狩猎或杀伤性箭头。
  • 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包括军服警服及配件、军警设备及制品(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手铐、防暴盾牌等)、党徽党旗及大型悬挂国徽、现役军警服饰及器械内容、类似警服的保安服或儿童服饰等。

3.5 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类

  • 分裂国家、破坏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商品或信息:包括反动及破坏国家统一主权的信息、国家机密、邪教迷信及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内容、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商品服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涉密文件资料、历史虚无主义内容、歪曲丑化英雄烈士的内容、损害国家荣誉伤害民族感情的商品信息。
  • 带有宗教、种族、性别、地域、职业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包括纳粹相关标识及商品、宣传纳粹思想种族歧视的信息、地域民族种族歧视内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的各类情形、以宗教名义商业宣传、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等。
  • “问题地图”相关宣传及衍生品:包括出现漏绘错绘现象的地图图形宣传及制品;未依法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地图产品、附着地图地形的产品及登载广告。
  • 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包括翻墙破网软件及教程、所有VPN产品(账号、服务器、软件、卡密及变相网络加速器)、收看境外节目的软件或服务、境外平台账号相关商品及服务、修改IP地址的软件。
  • 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涉密书籍音像制品:包括境外政治书籍杂志音像制品、涉密文件资料(政府部门内部刊物、红头文件等)。
  •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及未经批准制作的集邮品:包括违规邮品、带有政治宣传性质的特定地区发行邮票等。
  • 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领导人、政治事件等商品或信息:包括传播评议国家政策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宗教活动的信息、使用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进行宣传、领导人周边产品、恶搞侮辱领导人商品、使用国家机关和军事机构名义做宣传、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开展商业营销。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的商品或信息:包括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种族歧视、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违规宗教活动、特定人群出镜定制类视频服务、针对民族种族性别地域群体的歧视言论。
  • 损害国家荣誉、歪曲英雄烈士事迹、美化侵略史实的商品或信息:包括对中国使用辱蔑称谓、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
  • 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包括使用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被监管谴责的劣迹艺人进行宣传代言、其他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3.6 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 含恶俗趣味、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色情陪聊服务:包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视频、含猥亵未成年人内容的淫秽制品、色情聊天服务(裸聊)、色情网站论坛账号邀请码、门事件视频图片、成人体检馆广告等。
  • 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包括口服类催情用品、人造处女膜、催情香水等。
  • 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情色低俗音像制品:包括色情电影种子、含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成人情色套图写真视频、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
  • 含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及图片:包括含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小说杂志游戏、非正规人体艺术写真、以恋足偷拍绳艺等为题材的图片。
  • 网络低俗信息:包括低俗词语、真人露点低俗姿势、直接表现性行为或性爱姿势、表现人体隐私部位、成人类目展示未成年人身体、以恋童娈童为卖点、网络低俗语言辱骂、恶搞低俗食品等。
  • 境外成人秀商品:包括泰国成人秀、天皇秀等。
  • 软色情相关信息:包括使用真人模特展示的儿童内衣内裤、含不雅姿势的童装商品、儿童穿着破损贴身衣物、衣物未穿戴整齐的童装、含性感词汇宣传的童装商品。

3.7 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包括手机监听卡、窃听器、无线/隐形耳机、作弊耳机、隐形透视眼镜、木马病毒、破密软件、入侵工具、盗取聊天记录软件、远程控制/监控软件等。
  •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证件:包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回执单、护照、港澳通行证、入台证、社会保障卡、社会医疗保险卡等。
  •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包括伪装偷拍商品(烟感器式、手表式、笔式、打火机式、眼镜式等)、伪装监听商品(隔墙监听器、排插式等)、反猫眼偷窥设备、非法键盘记录器及软件。
  •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包括扫信类软件、盗号软件及账号信封、黑客论坛账号邀请码、黑链产品技术服务、解封器软件工具教程、黑客教程、钓鱼网站源码等。
  •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隐私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名录数据、商家信息、个人资料(户籍档案、车辆登记、银行业务、电话清单、消费记录等)、特殊人群信息、隐私信息查询服务、出售转让回收银行卡信用卡等。
  • 已报废、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已报废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拼装车、通过走私盗窃抢劫等违法手段获得的车辆。
  • 汽车安全气囊、安全带预紧器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配件:包括汽车安全气囊及配件、安全带预紧器、安全带扣/延长扣、可阻止安全带警报的汽车用品配件,不可搭售或送赠品方式出售。
  • 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包括航空器整机(飞机、直升机、热气球等)、发动机、螺旋桨、航空器模型设计图纸等。
  • 铁路设备:铁路专用设备。

3.8 非法服务、票证类

  •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等:包括伪造变造的文件证书、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政府发放的消费券、银行卡信用卡医保卡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才能提供的服务(预测彩票、贷款、代孕、亲子鉴定等)、作弊教程及服务、人民银行收藏证书等。
  • 抽奖类商品:包括任何游戏的抽奖、随机道具序列号、以小博大性质类实物商品(如一元购)等。
  •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外贸单证:包括火车票发票等可报销票据、代买转让车票机票电影票等票务服务、汇票海关发票提货单等外贸单证、为被执行人代办违规消费服务。
  •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及考试替考服务:包括四六级、中高考、公务员考试等考前考中答案;高考、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替考服务。
  • 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服务:包括代刷商品浏览量/收藏量/店铺收藏量、提升店铺动态评分服务、防举报服务等。
  • 违背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包括以周易命理名义预测国运政策自然灾害、含人体成分的人骨法器宗教法器、以运功方式治疗疾病、算命占卜测风水起名改运、预测生男生女、封建迷信用品(纸人纸马冥币元宝)、降头术法事超度等迷信服务和符咒类商品。
  • 不适宜开展的代办类服务:包括代办落户/居住证、代考驾照/代办交通违章扣分、代提取公积金、代发工资、代医院挂号、代办行驶证驾驶证车牌、代办特种行业经营凭证、境内银行对公账户代办、代办网店入驻资质认证、代办学信网学历认证、代办考试证书、代写论文/党政文章、代抢幼儿园入学名额、代接电话代回访、第三方支付牌照转让、代体检、代办无人机驾照/健身教练证等资质证件、代办离职/就业/在职证明、代办报到证等。
  • 为完成党政工作、学术研究、学业任务提供违规服务:包括代写论文/毕业设计/作业/研究课题/开题报告、论文辅导修改润色代查文献、党政类文章代写等。
  • 医疗、健康及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咨询类商品或服务:包括金融咨询服务、在线诊疗/代挂号/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医疗美容/体检/口腔/基因检测/眼科/妇产/儿科/康复/心理咨询/中医、炒股荐股配资软件、证券期货咨询服务(持牌机构除外)、代做代办审计报告等。
  • 以用户特定资质为购买前提或由特定机构出具的专属商品或服务:包括必须经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采购的商品、由特定机构出具的专属资质证明文件(医疗诊断书、体检报告、品牌授权书、信用报告、资产证明等)。
  • 无需实名登记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包括房卡房、平台登记入住人与酒店预留入住人不符等。
  • 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包括无有效港澳通行证过港澳、用于办理签证的商务邀请函出售等。
  • 明示或暗示与监管部门有关联关系或提供内幕等服务:包括提供金融证券行业交易内幕、提供公检法相关流程便利等。
  • 提供商业作弊服务:包括搜索引擎排名作弊、网络作弊软件(秒杀器、抢红包软件、宝贝复制软件、删除中差评服务、验证码接收服务、红包出售套现等)、炒作人气/代刷粉丝/代刷访问量/代投票等。
  • 提供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回收服务:包括烟草回收、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等废旧专用器材、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 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商品类:包括生产商不具备生产资质的商品、经国家机关通报确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非法添加、冒用证号、有毒有害成分超标等)、过期失效变质商品、含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对食品化妆品标识标签认定存在违规情形的商品等。
  • 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包括品牌化妆品空瓶、品牌奶粉空罐、品牌酒空瓶等。
  • 存在线下欺诈行为类服务:包括手工活委托加工、手工活兼职、手工活外发等。
  • 遗体转运等禁止经营的相关服务:任何营业性公司主体均不可从事遗体相关的”接运、存放、防腐、整容、告别”服务。
  • 中字头/国字头公司核名相关业务:任何个人和企业不可开展”中字头/国字头公司核名”相关服务。

3.9 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 人体器官、遗体:包括人体的肾脏、肝脏、眼角膜、遗体等。
  •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包括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人体基因组、基因、组织、细胞(如人体胎盘);人体胎盘制作的食品。
  • 健康咨询、诊断、治疗服务:包括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服务、健康咨询、诊断、治疗服务(在线诊疗、中医问诊、心理咨询、医疗美容、口腔护理、基因检测、产后康复、康复理疗、医疗中介服务等)。
  • 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象牙、玳瑁、犀牛角、鱼翅、虎骨、熊胆、穿山甲等);已灭绝动物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 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禁止采挖、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他濒危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如银杉、红豆杉、发菜等)。
  • 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松鼠、缅甸陆龟、平胸龟等)。
  • 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包括电力动物捕杀类工具(捕猎器、野猪机、电蚯蚓机等)、捕鱼机电鱼机等捕鱼设备及配件、禁用渔具目录中的渔具(地笼、迷魂阵、鱼叉等)。
  • 其他动物捕杀工具:包括绳套、捕鸟器、诱鸟器、粘鸟网、捕兔夹、野鸡网、野猪夹、捕蛇网等各类捕兽捕鸟工具。
  • 有违公益或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包括猫狗肉及皮毛制品、鱼翅类商品、熊胆及制品、食人鱼类商品等。
  •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发布驯养类保护物种:包括孔雀、鸵鸟、梅花鹿、马鹿、大鲵等,需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 为保护生态安全在特定时期内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长江禁渔期间长江流域的野生鱼、有毒植物(如银冠玉、乌羽玉等)。

3.10 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 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包括偷盗抢劫所获得的物品、无人认领遗失无主的物品、走私海关罚没的商品及服务、通过非法资金或渠道获取的充值卡类商品或服务等。
  • 赌博博彩用具、考试作弊用具、计量伪造用具等非法用途工具:包括老虎机赌博机、遥控色子透视扑克、六合彩私彩、赌博博彩平台网站、游戏币回收等网络赌博、彩票计划等非法博彩、地磅电表电子秤改装作弊用具、代打卡指纹膜、汽车跑表器材、考试作弊用具、出租车发票打印机、身份证号码生成器、高仿真易容面具、虚拟定位商品等。
  •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包括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卫星锅、高频头、接收机等)、GPS信号屏蔽器、手机信号屏蔽器、军用警用无线电、信号干扰器、技侦跟踪定位设备、可收看境外电视台的电视棒网络播放器、数字电视破解卡等。
  • 群发设备:包括短信猫等用于群发信息的设备。
  •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相关教程、书籍:包括万能开锁快开工具、开锁服务及教程书籍、汽车信号干扰器、汽车遥控复制器、汽车钥匙解码器等。
  • 一卡多号、蹭网功能无线网卡等设备:包括一卡多号设备及其读写器、蹭网卡及蹭网软件。
  •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包括变声器、来电显示改号软件、恶意骚扰软件(追呼软件、短信攻击软件)、手机号码定位IP软件、用于搜索采集个人资料的软件、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涉诈设备软件(多卡宝/GoIP设备、猫池、改号软件、伪基站、接码平台、秒拨IP、仿冒网页APP制作等)。
  •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包括防电子眼拍摄的车牌架(翻转式、隐藏式等)、变号车牌数字贴、车牌隐形喷剂、跑马机等驾校作弊工具、假车牌、车牌固封螺丝等。
  •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包括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电来发光的电话灯。

3.11 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包括仿照真币制作的假币、挖补揭页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的人民币、印制人民币的设备(印钞机、印钞纸等)。
  • 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包括手机卡、固定电话号码、流量卡、手机直拨卡与回拨卡业务、实名认证的游戏账号等。
  • 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包括境外出版物的代购类商品及服务。
  •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相关商品:包括流通中的人民币(第四、五套)、流通人民币制作的其他物品(硬币戒指等)、仿制人民币(仿真币、学习币、魔术币、点钞券、测试钞、金箔纪念钞、人民币抱枕/钱包/水杯等)、仿造人民币图案的冥币等。
  • 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包括写明出土地和出土时间的文物等。
  •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电子烟及相关配件:包括烟草雪茄类制品、烟草专用机械、成品卷烟及其组成部分(滤嘴棒、卷烟纸、烟丝、烟叶等)、加热不燃烧型/烟油型/雾化型电子烟及相关商品(电子烟套装、雾化器、烟油、烟弹等)。
  • 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包括工商局、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人员的制服及配件(领花、肩章、帽徽、徽章等)。
  • 不适合网络交易的商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奢侈品类(路易威登、爱马仕、香奈儿、劳力士等)、资产类(金融资产、产权、房产等)。
  • 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公益类商品:包括未得到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捐款类商品、个人或团队组织自愿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等。
  • 特定平台账号及服务、未经授权或仿冒的产品软件及服务:包括特定平台账号类(百家号、网盘等)、企业名录、未经授权的智能硬件系列产品等。
  • 流通中的外币及相关汇兑服务:包括仿制外币(票样道具、点钞券、练功币等)、电子货币的充值代付兑换回收服务、外汇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非法跨境代转账代缴费服务、支付机构即时到帐接口代开通服务等。
  •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包括家电下乡类商品、国家免费发放的避孕套、旅游手册等国家无偿发放的商品。
  •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包括人民大会堂特供等政府机关专用类商品、滥用军队专用特供等关键词的商品、国家机关及领导特供酒/军队特供酒/军需酒、军用药膏/军医/老军医等涉军商品或描述。
  • 食用盐:包括食用盐、碘盐、无碘盐、进口食用盐。
  • 非法出版物:包括违禁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报刊名称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缺少书号或伪造书号的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的出版物、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
  •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包括带有奥林匹克标志/名称/徽记/吉祥物/会歌/纪念币/火炬造型/口号等信息的商品、世博会特许类商品、亚运会特许类商品。
  • 禁止售卖非法金融产品:包括二元期权类金融商品(数字期权、固定收益期权等),以及任何以大宗商品交易为内容宣传。
  • 其他未依法经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例如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
  • 海南离岛免税代购类商品及服务:包括海南离岛免税代购类商品及相关服务。
  • 气象资料:包括气象资料、对气象资料进行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用作向外分发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 不得私自转让的物流类商品:包括物流包裹单、面单、单据凭证、快递单号、单号生成器等。
  • 煽动过度消费、渲染奢侈浪费等违背从简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包括以恶搞吸引眼球的视频或文案宣传奢侈浪费的商品、营销宣传中明显暗示或刺激消费者过度消费的商品。
  • 销售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包括POS机(包括MPOS)、拉卡拉、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 过度包装的食品、化妆品:食品和化妆品类存在过度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 学科教育培训类:禁止使用高中及高中以下学科类培训相关内容进行宣传。限制学段: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普通高中。
  • 涉及非法改装车辆逃避监管行为:包括运油车加油车类商品禁止宣传或变相涉及改装伪装描述;不可宣传流动加油进行散装销售燃油信息。
  • 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包括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

3.12 虚拟类

  • 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包括比特币、莱特币等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数字化宠物、获取数字货币的教程攻略及软件(挖矿教程)、为ICO及数字货币提供的衍生服务(技术开发、商业策划、中介、营销、代理等)。
  • 网络游戏、游戏点卡、游戏装备、货币等虚拟商品:包括所有网络游戏、点卡、游戏货币、装备等相关信息。
  •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包括游戏外挂程序软件客户端外挂卡、私服架设服务/程序/网站/源码/服务器空间、利用外挂辅助软件进行游戏代练服务、游戏版权号交易及相关服务。
  • 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包括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
  • 虚拟服务类商品:包括利用手机宽带等方式开通的腾讯增值业务商品(QQ钻、QQ会员等)、迅雷会员、新浪微博会员等虚拟包月包年类服务。
  • 网络死保账号、Itunes账号、网盘类账号等存在交易风险的账号类商品:包括网络死保账号类商品、Itunes账号及代注册服务、网盘账号类商品。
  • 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包括官方无法查询到的话费类商品、话费返还期限不可确定的商品、以”0元购”形式售卖的商品或服务。
  • 境内外运营商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包括境内外运营商的IP电话卡/长途卡/网络电话卡/上网资费卡/流量卡/新号码套餐/国际卡/宽带办理充值缴费等、集团卡(物联网卡)、未经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
  •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72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包括商品信息表明充值时间超过72小时的充值类商品、描述72小时内到账但实际超过72小时的充值类商品。
  • 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包括通讯增值业务消费类的商品,如通讯增值业务自消费的SIM卡和消费硬件等。
  • 航空公司积分、里程、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此类商品不允许转让,包括航空公司积分类充值或代订机票的商品。
  • 未经平台许可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分期返还交易:包括加油卡类商品(定额卡券、储值卡、储值服务及分期返还类)、通过非法资金或渠道获取的充值卡类商品、自动发货形式的一卡通系列商品、礼卡礼券类(超市卡、预付费卡券、礼品卡等)。
  • 棋牌类游戏币商品或虚拟充值服务类商品:包括棋牌类游戏的游戏币交易、棋牌类游戏/直播类(快币、抖币、直播充值等)或其他虚拟充值服务类商品。

3.13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商品或信息类

  • 含有未成年人软色情内容的图片及信息:包括含有未成年人不良形象(不雅姿势、暴露穿着或聚焦私密部位)、暴露未成年人敏感部位的信息、未成年人相关性暗示性动作等软色情信息。
  • 含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包括成人类目商品含有未成年人信息、违规儿童信息(化妆品类使用违规儿童模特肖像)、美女写真素材类虚拟商品、儿童邪典等其他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

3.14 其他类

  • 非法传销类商品:包括涉嫌传销性质的平台信息、被曝光引起舆情的传销商品、用于传销或协助传销的诱导信息辅助工具、被法院公安机关认定为非法传销性质的商品、已涉案被介入调查的涉嫌传销商品。
  • 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包括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养生类书籍(如刘太医系列、张悟本《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等被通报书籍)。
  • 实际不存在类商品:包括发布现实生活中实际不存在的颜色或造型的植物品种(如七彩草莓种子、纯蓝色玫瑰种子、蓝色火龙果种子、七彩玫瑰苗等)。
  • 超标商品类:超标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大于25km/h、整车质量大于55kg、包含”解限速””增容量”等违规内容);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力驱动三轮四轮机动车)。
  • 未取得相关资质资格在平台展示、宣传商品类:包括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资质异常的客户、超出营业执照/行业资质/品牌商标等核准备案范围的、未按要求提供限售行业资质的、未持有相关品牌专利证明或授权使用他人品牌专利的、特殊行业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的其他情形。
  • 虚假价格宣传:包括不得在商品标题图片描述中出现”原价”描述、商品价格须符合产品市场价值不能远低于制作成本、不得出现严重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低于市场价格50%的数码产品)、低价游相关产品。
  • 法律法规要求中被禁止或限制购销的进出口、非中国大陆地区商品或服务:包括自朝鲜进口商品(煤炭、铁、铁矿石、稀土矿物、铜镍银锌、纺织品、粮食农产品、木材、机械、电气设备、船只等)、对朝鲜出口商品(航空燃油、直升飞机和船只、凝析油和液化天然气、铁钢和其他金属、工业机械、运输车辆等)、对销往香港的禁售商品(鱼生、非法进口肉类、含有中药成分的滋补营养品保健食品、含有中药成分的洗护用品等)。
  • 境外包车服务:包括境外包车、租车,旅行社境外包车租车等。
  • 拍卖类: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包括奢侈品、电子产品、珠宝珍品、虚拟产品等。
  • 非遗类:禁止在未提交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使用非遗相关描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 盲盒/福袋商品:包括快递包裹盲盒/福袋、以盲盒/福袋形式售卖活体宠物动物、以盲盒/福袋形式提供脱单服务、其他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不适合以盲盒/福袋形式发布的商品(如可获得手机平板电脑等高价商品的低价盲盒)。
  • 病原微生物和有毒菌株:包括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详见《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高致病性菌株(伤寒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霍乱弧菌、炭疽芽孢杆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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