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质审核标准(公司资质)
1、公司资质审核标准
1.1 资质文件开放情况
1.1.1目前开放主体类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类、农村合作社类;
1.1.2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提交最新版营业执照资质(统一信用代码),不可使用变更前或旧版营业执照资质(注册号);
1.1.3 律师事务所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年检页,资质年检有效;需具备统一信用代码;
1.1.4 民办非企业类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需具备统一信用代码;
1.1.5 农村合作社类需提交最新版营业执照资质,需具备统一信用代码;
1.2 信息字段填写规范
1.2.1 公司名称、注册号信息的填写需与资质内容一致,主体资质编号填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字样无需填写;编号不得填写有误,需与证件上保持完全一致。
2、主体资质判断标准
2.1 大陆企业营业执照
2.1.1 客户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注册号、法人姓名需与工商局企业信息数据一致;
2.2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2.1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发证机关应为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2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字号不允许为空、“*”号或个人姓名;
注:若系统工商局企业信息数据与营业执照信息不符时,需查询当地红盾网站进行核实,以当地工商局红盾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2.3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3.1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司法局;
2.3.2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需结合年检页判断有效期,有效期为一年,年检有效;
2.3.3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代码、有效期需与填写内容一致;
2.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4.1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发证机关为当地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2.4.2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上的名称、代码需与填写内容一致;
2.5 农村合作社类营业执照
2.5.1 客户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人姓名需与工商局企业信息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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