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百科1天前发布 飞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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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令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修订稿 v2)

合同编号: FC-TJG-______

合同双方

许可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系”飞蚕”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乙方系具备相关产品生产资质的企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乙方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授权商标

1.1 商标名称:飞蚕

1.2 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第____类

1.4 商标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1.5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对上述商标享有合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有权进行本合同项下的许可授权。

1.6 商标权利转移:如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其关联企业,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至受让方,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条 许可方式与范围

2.1 许可方式:普通许可。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同时许可第三方使用该商标,乙方不享有独占权和排他权。

2.2 许可使用的产品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以乙方营业执照及生产资质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准,且不得超出甲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

2.3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4 许可使用的方式:

(1)在乙方生产的许可产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

(2)在乙方与许可产品相关的宣传资料、展会展示、电商平台店铺中使用;

(3)其他与销售、推广许可产品直接相关的合理使用。

2.5 乙方不得将本商标用于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字体、颜色、比例等组合样式。

2.6 乙方不得转授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商标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许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 许可期限

3.1 本合同许可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2 合同期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续签。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严格履约且产品质量稳定,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续签。

3.3 若本合同所涉商标在许可期限内到期,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续展手续,确保商标持续有效,续展费用由甲方承担。

3.4 冷静期:合同签署后七(7)个自然日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退还乙方已预付的对应期间许可使用费(如有)。

第四条 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计算许可使用费:

(1)固定年费模式:每年人民币____元整(¥____);

(2)按销量提成模式:乙方每销售一件许可产品,向甲方支付商标使用费____元,按□月/□季度结算;

(3)免费授权模式:鉴于双方代加工合作关系,本合同项下商标使用为免费授权,乙方无需另行支付许可费用。

4.2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4.3 甲方收款账户: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

4.4 涉及税费的,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第五条 产品质量要求与监督

5.1 乙方承诺其生产的许可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行业规范,具备完整的生产资质和质量管控体系。

5.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等资质文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保证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5.3 质量抽检

(1)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的许可产品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两(2)次,乙方应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样品;

(2)抽检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双方约定的企业标准(具体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3)首次抽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首次抽检不合格,乙方可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并申请复检;

(5)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6)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依据第9.1条单方解除本合同。

5.4 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投诉、索赔、行政处罚或诉讼,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给甲方商标声誉造成损害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品牌损害赔偿责任。

5.5 乙方应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受益范围应覆盖许可产品,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万元。

5.6 许可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注乙方作为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不得仅标注商标而隐瞒实际生产者。

5.7 售后与投诉处理: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投诉在四十八(48)小时内响应处理。涉及商标声誉的重大投诉,乙方应在二十四(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协同处理。

第六条 商标使用规范

6.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商标标准图样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比例或组合方式。

6.2 乙方在使用商标时,应标注”注册商标”或®符号。

6.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配合提供使用样稿或实物样品。

6.4 如发现乙方违规使用商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签订时许可商标合法有效,甲方尽合理努力维持商标状态;

(2)有权监督乙方的商标使用情况和产品质量;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如有);

(4)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无故收回商标使用权;

(5)配合乙方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

7.2 乙方权利与义务

(1)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合法使用许可商标;

(2)严格遵守商标使用规范,维护商标品牌形象;

(3)保证产品质量,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

(4)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如有);

(5)发现市场上有侵犯许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6)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商标声誉的行为。

第八条 侵权处理

8.1 合同期内,如发现第三方侵犯本合同项下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甲方决定是否采取维权行动,乙方应予以配合。

8.2 维权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维权获得的赔偿款归甲方所有。

8.3 如乙方主动发现侵权线索并协助甲方维权成功的,甲方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归属

9.1 乙方在使用许可商标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衍生设计、改良标识、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自行注册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9.2 乙方在合作前已拥有的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不因本合同的签署而发生转移。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 保密信息: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或接收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一切非公开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定价策略、服务费比例、审核标准、经营策略、财务数据、技术资料等。

10.2 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合作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

10.3 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非因接收方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接收方能证明在披露前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4)接收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

(5)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以披露的信息。

10.4 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终止后三(3)年届满。

10.5 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经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2)乙方擅自改变商标样式或转授权第三方使用的;

(3)乙方产品质量严重不达标或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

(4)乙方拖欠许可使用费超过30日的(如有付费约定);

(5)乙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损害商标声誉的;

(6)乙方破产、清算或丧失生产资质的;

(7)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条款的。

11.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许可商标,并在十五(15)日内销毁所有带有该商标的包装、标签、宣传材料等,向甲方提供销毁证明。

11.3 合同终止后,库存产品的处理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库存消化期,消化期最长不超过九十(90)日。消化期内乙方可继续销售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但不得再生产新产品。协商不成的,以九十日为限。

11.4 商标状态风险

(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许可商标因非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原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宣告无效或丧失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无效宣告、异议复审失败等情形),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退还乙方已预付但未实际使用期间对应的许可使用费(按日折算)。

(2)如许可商标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撤销、宣告无效或丧失专用权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预付的未使用期间许可使用费,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本合同项下已实际支付的许可费用总额为上限)。

以上两种情形下,乙方均应按第11.2条约定停止使用并销毁相关商标标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整。

12.2 乙方违规使用商标或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品牌损失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12.3 甲方无故提前收回商标使用权的,应退还乙方已预付的对应期间许可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12.4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补足差额。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维权合理支出(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战争、瘟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变更、行政命令等)。

13.2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三十(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3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九十(90)日的,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已预付的未使用期间许可使用费(按日折算)。

13.4 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应协商恢复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备案

14.1 本合同签订后三十(30)日内,由甲方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手续,乙方予以配合。

14.2 备案费用由____方承担。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许可方)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被许可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件清单:

  1. 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3.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乙方生产资质证书复印件
  5. 商标标准图样
  6. 产品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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